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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05民初532号
原告:***,男,197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利,浙江东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衢州市天越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湖南镇湖南村31号综合楼207室。
法定代表人:毛柳叶,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建平,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香港西路47号。1
负责人:张加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邴兆志,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衢州市天越水利建设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现原告以要做鉴定为由,要求撤回起诉,理由得当合法,应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蔡志海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代书记员陈柏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