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广安市广安区观塘砖厂与四川天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603民初374号

原告:广安市广安区观塘砖厂,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观塘镇插柏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3592757102Y。

法定代表人:谭武兵。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国静,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起占,四川爱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四川天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幸福街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MA62B22T5B。

法定代表人:朱小兵。

原告广安市广安区观塘砖厂与被告四川天勋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立案。原告广安市广安区观塘砖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广安市广安区观塘砖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肖波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