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旺泉江坛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博乐市旺泉江坛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新疆明汇吉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2701民初1517号
原告:博乐市旺泉江坛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博州博乐市北京路****楼B2门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新疆明汇吉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新疆博州博乐市赛里木湖路博瑞轩小区物管楼**/div>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9年6月12日受理原告博乐市旺泉江坛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新疆博明汇吉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经审查,原告博乐市旺泉江坛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起诉时提供被告新疆明汇吉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不准确,本院受理后一直无法向被告新疆明汇吉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送达,原告亦未能提供能够向被告新疆明汇吉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送达的其他详细地址,故视为被告新疆明汇吉正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不明确,应驳回原告起诉。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博乐市旺泉江坛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994元,退还原告博乐市旺泉江坛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