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乐市旺泉江坛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博乐市旺泉江坛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博乐市小营盘镇居绿格村村民委员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2701执169号
申请执行人博乐市旺泉江坛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博乐市北京路****楼B2门面(东港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陈随德,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博乐市小营盘镇居绿格村村民委员会,住,住博乐市小营盘镇居绿格村/div>
法定代表人盖相兆,该村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博乐市旺泉江坛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博乐市小营盘镇居绿格村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博乐市旺泉江坛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博乐市小营盘镇居绿格村村民委员会于2020年6月22日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2701执16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布仁巴特
审  判  员   帕  木
审  判  员   艾 沙 江
二 〇 二 〇 年 六 月 二 十 二 日
书  记  员   艾尔登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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