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浙0108民初2372号
原告:乳山市鲁源航运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1273341-4,住所地山东省威海市乳山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东凯,北京京大(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3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君,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662330455J,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君,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三江国际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04286289H,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君,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鸿坤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0709833648,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君,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乳山市鲁源航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鲁源公司)与被告***、三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江控股公司)、杭州三江国际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江置业公司)、杭州鸿坤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坤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1月24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双方当事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鲁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三江控股公司、三江置业公司、鸿坤公司赔偿直接经济损失和违约金共计1552万元。
事实与理由:2015年7月20日,经***介绍,鲁源公司与***签署了《借款及债转股协议》。2015年7月21日,***将4000万元投资款汇入鲁源公司账户。2015年7月22日,鲁源公司按约将款项汇至青岛海事法院购买船舶。船舶续建项目,鲁源公司出资6000万元,***出资4000万元。不久前获悉,***的4000万元款项不是其私有资金,是三江控股公司、三江置业公司、鸿坤公司的公款,***是名义出资人,三江控股公司、三江置业公司、鸿坤公司将公款打入***的私人账户,借***的名义参加乳山船舶项目的投资。
2015年7月29日,***派员到鲁源公司作尽调,根据《借款及债转股协议》有关“乙方1以其所持有的丙方1的100%股权,作为借款质押,并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配合甲方办理股权质押手续”约定,并考虑到船舶舾装改造需要银行配合融资,双方商定由鲁源公司一方在股权质押手续上先签字盖章,然后,在银行配套资金到位后双方一起配合去工商部门办理股权质押手续。2015年9月30日,鲁源公司向乳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贷款6300万元,得到农信社支持,申贷双方签署了《贷款意向书》。2015年10月22日和23日,鲁源公司一方的经办人***还用微信向三江控股公司、三江置业公司的董事长***做了报告,得到肯定。乳山农信社到杭州等地依规开展贷前调查、抵押物评估等事项。在贷款快要上会时,2015年11月5日,***一方在未经告知和配合的情况下,偷偷去工商机关办理了股权质押手续。三江集团的副总孙建私造文件,利用乳山工商监管的漏洞,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到乳山工商部门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经核对工商部门档案资料,***的身份证是2015年7月18日办理《借款及债转股协议》时使用的,有***的签字及2015,7,18的落款时间,是被孙建移花接木用上的;鲁源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没有公司的印章;授权委托书是明显造假的,授权委托书的签发时间是2015年11月5日,有效起始日期最早应从11月5日开始,但造假的委托书文件却是2015年10月1日起,漏洞百出。因股权质押如同房产质押,作为当事人应该到场面签,但我方没有到场,也没有办理经公证的授权委托。此外,因鲁源公司的印章无法造假,因此,在工商办理质押登记时孙建无法提供必备的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孙建的造假违约行为发生后,***方向孙建、***提出强烈抗议。对此,***表示了歉意。孙建于2015年11月19日给***发短信:“林总,请问何时方便见面沟通?前面有误解还是当面协商比较好。质押的事办的比较急,我没有向孙总、林总汇报。事后我向孙总汇报的。他比较为难,也批评了我。但事情总要解决,还是当面说清楚比较好”。
正因为违法办理股权质押手续,直接影响到鲁源公司在农信社的融资,给鲁源公司一方增加了严重的财务负担,也对下一阶段的船舶舾装改造造成重大影响。但是,令人遗憾的是,在2016年1月20日,***一方未经任何协商通气的情况下,即向法院起诉,并申请法院扣押船舶。这一做法,严重违反了双方签署的《借款及债转股协议》有关“若任何争议无法在争议发生后15天内通过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该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的约定。
为此,鲁源公司的船舶购置费、拍卖费、律师费、海关押金等费用,累计开支近1亿元。按照民间借款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倍的标准计算,即年化利率17.4%,自违约行为发生到2016年5月5日止,共造成利息损失870万元。如违约行为继续发生,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累计计算。查封船舶的行为,直接影响公司船舶的舾装改造,每延误一个月,增加鲁源公司利息负担145万元,增加停工期间的管理费、人工费、工期延误费等约50万元。自违约行为发生到2016年5月5日止,共3个半月,累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82.5万元。综上,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三江控股公司、三江置业公司、鸿坤公司辩称:一、**楠系讼争案件借款的实际出借人,不存在三江控股公司、三江置业公司、鸿坤公司公款的情形。1、案涉《借款及债转股协议》的甲方已明确**楠系债权方,***、***为债务方。在***、***违约的情况下,***亦通过自己的实际行动积极向债务方主张权利寄送了《询证函》,同样能够证明***为合同当事人。2、讼争借款本金4000万元系从***个人银行账户中转入原告的银行账户的,属于***自有资金。从款项的实际流转可以看出讼争借款的出借人为***,而并非三江控股公司、三江置业公司、鸿坤公司。二、***不存在偷偷办理股权质押的违约行为,鲁源公司的股权质押手续完备,合法有效。1、案涉《借款及债转股协议》已明确约定:债务人***同意以其持有的鲁源公司100%股权作为借款质押并在***要求的时间内配合办理股权质押手续。因此,***取得鲁源公司100%股权的质押权符合合同约定。2、鲁源公司股权出质登记信息显示:***的质押权已经过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属合法有效。办理股权质押手续需要***作为鲁源公司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并至乳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质押登记方能完成,因此***及原告已明确知晓股权质押的行为,不存在***偷偷去办理的情形。三、***不存在违反合同约定行使诉权的违约行为,债务方***、***存在先违约行为且经***发函催告后仍未回应及改正。《借款及债转股协议》履行过程中,债务方***、***存在如下先违约行为:①债务方违反合同约定,拒绝***向鲁源公司派驻财务负责人管理公司财务;②在办理完成鲁源公司股权质押手续后,债务方忽然要求***解除质押并声称如不解除质押的则拒绝向**楠归还借款,债务方的上述请求并无合同依据。③***要求债务方及担保方浙江中房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就担保方提供担保事宜向***提供公司股东会决议副本,但债务方及担保方至今未能提供。鉴于债务方存在的上述先违约行为,***于2015年12月18日向债务方发送《询证函》要求其明确态度并改正违约行为,但是债务方在收到相应函件后拒不予以回应及改正。基于债务方的消极态度,双方已无法对相关争议事项协商一致,为维护***的合法权利,***在合同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向贵院提起诉讼。四、***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属于合法行使诉权,于法有据,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或损失赔偿责任。***在起诉***、***等人后,依据《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审查后于2016年1月21日出具(2016)浙0108民初418号民事裁定书,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同意查封、扣押价值4800万元的财产并在送达后立即执行。五、原告主张的直接经济损失和违约金共计1552万元没有任何依据,不应获得支持。鲁源公司诉称其船舶购置、改造等费用开支累计近1亿元,每延误改造一个月增加管理费、人工费、工期延误费等约50万元,上述金额均为鲁源公司单方陈述,并没有任何依据,不应获得支持。六、***不是鲁源公司诉称的所谓实际投资人,不属于本案适格被告,不应承担相应责任。综上所述,***认为鲁源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恳请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上述当事人提交的有效证据及有关陈述,本院查明以下事实:
2015年7月20日,***(甲方)与***(乙方1)、***(乙方2)、鲁源公司(丙方1)、中联公司(丙方2)、中房公司(**1)、***(**2)签订了《借款及债转股协议》。协议第一条约定:甲方借给乙方4000万元;借款期限为半年,自2015年7月20日起至2016年1月19日止;利息为800万元,年利率40%计算;借款到期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也可以选择债权转股权的方式,即甲方有权选择如下方式中的任何一种作为乙方的还款方式(乙方无条件同意):(1)到期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本金和利息;(2)到期后15个工作日内,将借款本金4000万元转为丙方1和丙方2各40%股权,并按股权比例享受相应的分红,借款利息不再支付;乙方收付款账户名:鲁源公司,银行账号15×××37,甲方收付款账户名:***,银行账号62×××13。协议第二条约定:**负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3年;乙方1以其所持有的丙方1的100%股权,乙方2以其持有的丙方2的50%股权作为借款质押,并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配合甲方办理股权质押手续。协议第十条约定:若任何争议无法在争议后15天内通过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有权将该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诉讼。
协议签订后,***于2015年7月21日将借款4000万元汇入鲁源公司的账户。鲁源公司的股权已经被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股权质押登记后,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另查,根据***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了(2016)浙0108民初418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并已执行完毕。该财产保全,由三江控股公司、三江置业公司、鸿坤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关于案涉股权质押问题,鲁源公司的股权已经办理了质押登记,具有法律效力。根据《借款及债转股协议》第二条有关“乙方1以其所持有的丙方1的100%股权,乙方2以其持有的丙方2的50%股权作为借款质押,并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配合甲方办理股权质押手续”约定,案涉股权办理登记手续,符合双方意思表示。如鲁源公司融资需要解除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应该通过双方协商一致后,方为有效。根据争议情况,显然双方未能取得一致意见。此时,鲁源公司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三江控股公司、三江置业公司、鸿坤公司在此过程中,无从谈起违约责任,鲁源公司要求其承担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在(2016)浙0108民初418号案件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三江控股公司、三江置业公司、鸿坤公司提供担保,并无不妥。鲁源公司要求其承担责任,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乳山市鲁源航运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4920元,由原告乳山市鲁源航运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蓝钦如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