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冀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泰丰永进线缆有限公司与中冀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606民初969号之二
原告:北京泰丰永进线缆有限公司,住北京市丰台区葆台北路6号二区2号路1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6582523433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连匣、**,河北匡合律师事务律师。
被告:中冀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保定市莲池区七一路东三环交汇处未来石22层、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308404060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嘉道律师事务律师。
北京泰丰永进线缆有限公司与中冀电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2月13日立案。原告北京泰丰永进线缆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泰丰永进线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77元,减半收取计2438.5元,由原告北京泰丰永进线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