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拉尔市恒蔬无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孙安华与阿拉尔市恒蔬无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122民初1420号
原告:***,男。
被告:阿拉尔市恒蔬无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2MA775WYK0C。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孙安华与被告阿拉尔市恒蔬无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8日立案。原告孙安华于2018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阿拉尔市恒蔬无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孙安华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阿拉尔市恒蔬无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自由处分诉权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安华撤回对被告阿拉尔市恒蔬无疆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