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塘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中塘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新子欣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新子欣地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425民初311号
原告:江西中塘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共青城市九岭大道1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570565950X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新子欣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永修县江西恒丰企业集团总部大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5593767775U。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西新子欣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绿茵路129号联发广场写字楼202、2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561071706Q。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中塘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新子欣实业有限公司、江西新子欣地产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2日立案。原告江西中塘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中塘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989元,减半收取计8494.5元,由江西中塘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朱敏
审判员*娟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