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塘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永修县涂埠镇老城内江钢材店与江西中塘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赣0425民初904号
原告:永修县涂埠镇老城内江钢材店,住所地:永修县涂埠镇老城蓝天大道48号,注册号:360425600146589。
经营者:***,男,197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永修县,
被告:江西中塘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共青城市九岭大道1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570565950X9。
法定代表人:***。
原告永修县涂埠镇老城内江钢材店与被告江西中塘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永修县涂埠镇老城内江钢材店于2017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永修县涂埠镇老城内江钢材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永修县涂埠镇老城内江钢材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219元,减半收取计109.5元,由原告永修县涂埠镇老城内江钢材店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颜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