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塘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江西中塘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星子庐山温泉五柳休闲山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庐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赣0483执777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中塘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星子庐山温泉五柳休闲山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7年12月5日立案执行江西中塘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星子庐山温泉五柳休闲山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427民初132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星子庐山温泉五柳休闲山庄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江西中塘生态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案款907852.98元,受理费12543元,执行费11478元。现因被执行人星子庐山温泉五柳休闲山庄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赣0483执7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付小金
审判员***
审判员*平

二〇一八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