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830民初1461号
原告: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原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道路工程队)。地址:山西省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摩托街南街00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0MAOGWO3DI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芮城县风陵渡镇五一村民委员会
地址:芮城县风陵渡镇五一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村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芮城县风陵渡镇五一村民委员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审查认为,本案原告起诉的被告“芮城县风陵渡镇五一村民委员会”已经合并到其他村委会,该被告不明确,应诉手续无法送达,不符合《民诉法》有关起诉和受理的法律规定。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48元,减半收取2524元,退回原告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