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博凯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某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芮城县风陵渡镇七里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晋0830民初60号 原告: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山西省运城市XX***街南街0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800MA0GW03D1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芮城县风陵渡镇七里村民委员会,地址:山西省运城市芮城县XX镇XX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40830ME27755213。 法定代表人:***,系该村委会主任。 原告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芮城县风陵渡镇七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七里村委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被告七里村委会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我公司巷道硬化工程款801051.3元。事实与理由:2011年至2013年间,被告为硬化巷道与我公司签订了《道路硬化施工合同》、《铺设水泥路协议》等,约定我公司具体施工,被告支付工程款。工程完成后经双方结算被告欠我工程款836357.5元,后又支付部分工程款,现仍欠我公司工程款801051.3元,此款经多次催要被告总以无力支付为由未付,现只有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原告针对自己主张提供的证据有: 《道路硬化施工合同》一份(复印件),拟证实原、被告于2011年7月1日,就风陵渡镇七里村席家自然村巷道硬化工程签订《道路硬化施工合同》的事实。 《铺设水泥路协议》一份(复印件),拟证实原、被告于2013年7月20日,就风陵渡镇七里村席家洼至***铺设水泥路工程签订施工协议的事实。 山西省运城市农村经济管理站《收款凭证》一份(复印件)、风陵渡镇七里村街巷硬化工程决算表一份(复印件),拟证实2011年-2013年期间,被告欠原告工程款836357.5元的事实。 4、***《荣誉证书》一份(复印件),拟证实2005年,***被运城市人民政府评选为2004年度村村通水泥(油)路建设先进个人。 5、风陵渡镇农经部门出具的:《明细账》5张(复印件)、风陵渡镇七里村街巷硬化工程决算表一份(复印件)、《道路硬化施工合同》、《招标公告》、《七里村巷道硬化会议记录》4张、风陵渡镇七里村居民委员会收款凭证、记账凭证共计8张(复印件),拟证实被告尚欠原告2011-2013年度巷道硬化工程款544657.5元的事实。 芮城县风陵渡镇七里村民委员会辩称,被告在起诉书中提到的《道路硬化合同》、《铺设水泥路协议》我根本不知情,至于欠原告多少工程款更不清楚,我是今年才当选的村委会主任,此前事情一概不知。本案欠款事发时原告法定代表人时村委会主任,且受益方是席家组,原告将村组债务混同于村委会债务明显不妥。原告起诉理据不足,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公司与被告七里村委会,2011年6月23日经公开招投标,原、被告分别于2011年7月1日、2013年7月20日签订了《道路硬化施工合同》、《铺设水泥路协议》,原告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了施工。2014年2月24日经双方对街巷硬化工程决算,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836357.5元。2014年2月24日被告支付原告41700元后,风陵渡镇农经部门账务显示欠原告工程款为794657.5元。2015年2月5日、2016年4月20日、2016年7月28日被告分别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50000元、50000元、50000元,共计250000元,现被告尚欠原告2011-2013年度工程款544657.5元。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相关证据,经庭审质证,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被告经公开招投标后,双方签订了《道路硬化施工合同》、《铺设水泥路协议》,原告按合同要求进行施工,双方所签订的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该工程经验收合格并进行决算后,但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其违约行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现原告请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544657.5元,证据充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芮城县风陵渡镇七里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运城市风陵渡开发区**道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44657.5元。 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810元,减半收取5905元,由原告负担1890元,被告负担40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