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81民初1605号
原告:***,男,1977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科强,北京通商(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山市须江水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江山市上余镇迎宾村双塔底自然村71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MA28F5NU5C。
法定代表人:杨远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国,浙江郑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新城区元和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136442780X。
法定代表人:李学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子舒,江苏周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山市须江水利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淮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5日立案受理。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两个月。原告***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诉讼中与两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合法行使其诉权之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8865元,减半收取943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邱强
二○二二年八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禹
书记员曾小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