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12民初625号之二
申请人: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工业园纵五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051853281H。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淮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新城区元和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136442780X。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淮***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淮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28日作出(2023)苏0812民初6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或冻结被告淮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总价值23万元的财产。原告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淮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蔡芸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