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淮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淮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12民初625号之一 原告: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工业园纵五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051853281H。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新城区元和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136442780X。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淮***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淮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淮***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93元,减半收取2296.5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316.5元,由原告淮***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蔡芸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