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12民初625号之一
原告: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工业园纵五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051853281H。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新城区元和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136442780X。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淮***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淮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淮***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93元,减半收取2296.5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4316.5元,由原告淮***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蔡芸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