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12民初625号
申请人:淮***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工业园纵五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051853281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淮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新城区元和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136442780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淮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淮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3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原告淮***建材有限公司提交浙商保险公司出具的担保保函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30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淮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3万元财产。
案件申请费16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蔡芸芸
财产线索:淮河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建设银行徐州市分行营业部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