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黑马广告有限公司

平舆县黑马广告有限公司与平舆县豫丰置业有限公司、饶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23民初3134号
原告:平舆县黑马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二丽,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平舆县豫丰置业有限公司(平舆县湖泊蓝岸房地产)。
被告:**,平舆县湖泊蓝岸策划经理。住平舆县。
原告平舆县黑马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平舆县豫丰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平舆县黑马广告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支付广告费8335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5至9月,被告在原告处制作名片等宣传材料,共计价值8335.4元。原告按约进行了制作,但被告拒不付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个人信息及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仍不能确定被告**的个人信息及送达地址,被告不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平舆县黑马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孟庆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谢超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