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黑马广告有限公司

平舆县黑马广告有限公司、平舆县蓝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23民初1859号
原告:平舆县黑马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解放街西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刘二丽,该公司经理。
被告:平舆县蓝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大王寨蓝天芝麻小镇。
法定代表人:冯志河,该公司经理。
原告平舆县黑马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平舆县蓝天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0日立案后,原告平舆县黑马广告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平舆县黑马广告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永慧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朱成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