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黑马广告有限公司

平舆县黑马广告有限公司与***、***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1723民初3417号
原告:平舆县黑马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公司住址:平舆县解放街西段北侧(***南侧)。
委托代理人:***,女,平舆县黑马广告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平舆县东皇雅居原工作人员,现住驻马店市。
被告:***,东皇雅居经理,广告宣传业务负责人。
原告平舆县黑马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被告***、***在东皇雅居售楼中心任职期间,在原告处制作彩页、喷绘、纸杯等宣传用品合计8010元。事后原告多次上门催要、电话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拒付业务款。被告具备偿还能力,应该履行还款义务,特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欠款801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认为,诉讼中,根据原告起诉状提供被告的地址,数次均无法查找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平舆县黑马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