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黑马广告有限公司

平舆县黑马广告有限公司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豫1723民初321号
原告平舆县黑马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8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开封县。
原告平舆县黑马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拖欠款429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让原告为其制作宣传条幅、招牌字等,后经结算合计费用10296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三张。被告仅支付该款6000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未付。为此,诉至法院。
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至12月间,被告***让原告平舆县黑马广告有限公司为其制作宣传条幅、招牌字等,经结算后***在3张欠款业务单上进行签名认可,合计费用10296元,被告仅支付6000元,余款4296元经多次催要至今未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被告出具的欠条三张,原告的陈述等证据在卷相互印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结算后,被告共欠原告款10296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三张,扣除已付6000元后,被告仍下欠4296元至今未付,故对原告的请求,本院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平舆县黑马广告有限公司款4296元。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