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黑马广告有限公司

原告平舆县黑马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平舆县锦程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平舆县黑马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平舆县锦程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31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平民小字第00063号
原告平舆县黑马广告有限公司,地址:平舆县解放街西段北侧(***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女,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平舆县锦程置业有限公司,地址:平舆县委北门大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代爱红,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平舆县黑马广告有限公司诉平舆县锦程职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舆县黑马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