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黑马广告有限公司

原告平舆县黑马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小巧、**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原告平舆县黑马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小巧、**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1-30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平民小字第38号
原告平舆县黑马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史纪娟,该公司员工。
被告*小巧,女,汉族,住平舆县。
被告**,女,汉族,住平舆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舆县黑马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小巧、**广告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自行调解,被告并实际履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