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送变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229民初1453号
原告:***,男,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大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妙,湖南绥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
被告:广西智乾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南宁市西乡糖区坛洛镇新圩场建华路****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MA5KD2KQ0E(3-1)。
法定代表人:宁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贵东,上海市建纬(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河池供电局,住所地,住所地为广西河池市西环路**会信用代码:91451200708717437N。
负责人:杨家林,该局党委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武作,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河池供电局法律纠纷案件管理专责。
第三人:广西送变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为南,住所地为南宁市江**淡村路**用代码:91450000198221211X(4-2)。
法定代表人:黄耀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雄军,广西程和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传卫,广西程和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被告广西智乾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河池供电局、第三人广西送变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重新整理证据材料后另行起诉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070.83元,减半收取计3535.4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曾绍流
审 判 员  韦群玲
人民陪审员  韦如宋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 助理  潘月花
书 记 员  韦宗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