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扶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421民初2175号
原告:***,男,1983年2月2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蒙桂方,广西德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广西送变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淡村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198221211X。
法定代表人:黄耀坚。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雄军,广西程和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与被告广西送变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负担。
审判员 甘晏全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 黄艳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