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381民初4144号
原告:湖南铁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市大祥区红星社区29栋3**。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智翀,湖南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湘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经济开发区大将北路01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
被告:广西送变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江南区淡村路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南铁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告湖南省湘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广西送变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诉讼中,原告湖南铁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铁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湘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广西送变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铁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省湘福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广西送变电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3.07元,由原告湖南铁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淑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