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宏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宏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丰城市荣塘新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981民初2941号之一
原告:江西宏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新城区紫云大道新世纪家园4栋1-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591813686R。
法定代表人:熊安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浩剑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3609201010804300。
被告:丰城市荣塘新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丰城市荣塘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3092361340。
法定代表人:熊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金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码:13609199410766830。
原告江西宏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丰城市荣塘新区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原告江西宏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以双方正在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宏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正在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宏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35元,减半收取计6018元,财产保全费4670元,合计人民币10688元,由原告江西宏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