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宏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正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西宏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21民初4287号
原告:江西正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武阳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309265533D。
法定代表人:吴建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西宏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丰城市新城区紫云大道新世纪家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1591813686R。
法定代表人:熊安辉,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正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宏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正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被告主动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正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正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西宏安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原告江西正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已缴纳),由原告江西正源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杜正涛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杜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