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豫0106民初1743号
原告
河南民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前进路**楼**。
法定代表人:于民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炳政,男,该公司部门主任。
被告
河南建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洛宁路**颐和美丽园**楼1502/p>
法定代表人:章峰。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资质办理费用79,7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于2020年10月29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咨询服务约定书》、《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成立且有效。原告河南民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87,200元后,被告河南建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未完成委托事项,原告河南民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扣除技术人员考试服务对应费用7,500元,主张被告退还79,700元,对被告并无不利,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河南建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河南民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79,700元。
案件受理费896元,由被告河南建研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李沛哲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