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民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民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02民初10948号
原告:河南民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前进路55号楼10号。
法定代表人:于民航,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炳政,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德***有限公司。
原告河南民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河南民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民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已支付安装工程余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民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颜 琼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叶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