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惠农温室设备有限公司

嘉善惠农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青淀农业专业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8民初16171号之一
原告:嘉善惠农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谢玉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俊贤,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成虎,上海翊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青淀农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燕,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宏鸣,男。
原告嘉善惠农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青淀农业专业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暂不具备审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张 静
人民陪审员  高继红
人民陪审员  蒋 勇
二〇二〇年三月四日
法官 助理  周 莹
书 记 员  邓 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