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善惠农温室设备有限公司

嘉善惠农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青淀农业专业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8民初16171号
原告:嘉善惠农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
法定代表人:谢玉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俊贤,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成虎,上海翊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青淀农业专业合作社,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燕,经理。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宏鸣,男。
原告嘉善惠农温室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青淀农业专业合作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因本案案情复杂,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张 静
人民陪审员  高继红
人民陪审员  蒋 勇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三日
法官 助理  周 莹
书 记 员  邓 桠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