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祥瑞金属丝网有限公司

江苏祥瑞金属丝网有限公司与某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322民初20507号
原告:江苏祥瑞金属丝网有限公司,住所地沭阳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济。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光,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兰考县,居民,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告:顾胜全,男,1980年8月4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沭阳县,居民,住江苏省沭阳县。
原告江苏祥瑞金属丝网有限公司与被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单月香

二〇一八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