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台前县城市管理局,住所,住所地河南省台前纬六路综合楼****div>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原告濮阳市东方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台前县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原告濮阳市东方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濮阳市东方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