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东方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濮阳市东方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922财保53号
申请人:濮阳市东方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与开州路交叉口西5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31722765XQ(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56号创业中心兴***2号楼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37429610N(1-10)。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濮阳市东方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在债务人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工程款)债权300万元,并已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濮阳市东方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在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工程款)债权300万元予以查封。
案件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濮阳市东方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