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东方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濮阳市东方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922财保53号之一
申请人:濮阳市东方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与开州路交叉口西5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31722765XQ(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56号创业中心兴***2号楼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37429610N(1-10)。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濮阳市东方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作出(2019)豫0922财保53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在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工程款)债权300万元予以查封。申请人濮阳市东方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在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工程款)债权300万元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濮阳市东方通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在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的(工程款)债权300万元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