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东方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濮阳市东方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922民初2459号
原告:濮阳市东方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与开州路交叉口西5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长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12号绿地世纪峰会18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俊涛,男,汉族,1979年12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杞县,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原告濮阳市东方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
原告濮阳市东方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591084.8元及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3月3日起计算至付清为止);2、本案实现债权的所有费用由被告承担(包括诉讼费、保全费等)。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被告通过投标的方式中标清丰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发包的清丰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项目,2017年9月被告与清丰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签订《清丰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项目第一标段工程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与被告经过协商,2017年9月5日签订了《项目合作协议书》,约定原告代理被告承接清丰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项目第一标段工程,被告在技术、商务、平台等方面予以支持。之后原告开始进场施工,2017年12月初施工完毕,将工程交付给被告,被告交付发包方清丰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后,12月20日投入试运行,2018年8月出具《建设竣工报告》,该工程达到项目设计目标,实现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行。
为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双方在2018年10月17日补充签订了《工程施工分包合同》,详细约定了工程量、价款,结算与支付等内容。
按照《清丰县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建设项目第一标段工程合同》约定,清丰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于2019年2月3日通过清丰县国库支付中心资金库向被告付款3971084.8元,而被告收到款项后于2019年3月8日前分三次向原告支付1380000元,剩余2591084.8元款项至今未付,已经严重构成违约,且被告的经营目前出现异常,对外的债权怠于追偿,对外债务无法清偿。
综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住所地在郑州市××××区,应由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移送至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濮阳市东方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施工的项目位于清丰县,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争议的施工合同所涉及不动产所在地位于清丰县,故本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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