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东方通信工程有限公司

濮阳市东方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91民初30311号
原告濮阳市东方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与开州路交叉口西50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张香美。
被告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航海东路1356号创业中心兴华大厦2号楼1楼。
法定代表人陈光荣。
委托代理人马纪磊,河南惠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清丰县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河南省清丰县春辉路28号。
法定代表人丁洪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市东方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百年金海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清丰县城市管理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濮阳市东方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760元,减半收取11380元,由原告濮阳市东方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建涛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秦 亚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