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辰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万马顺电力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河北辰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津0111民初5713号
申请人:天津万马顺电力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中北镇中北科技产业园二区1号楼第3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富,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北辰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杨税务乡杨光大道15号(众祥工艺制品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国良,河北天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天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天津万马顺电力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河北辰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万马顺电力设备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诉讼保全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辰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账户内的存款1751396元。
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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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崔蕾
审判员臧坤
人民陪审员佟丽丽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马彬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