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1002执55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男,1935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
被执行人河北海源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
法定代表人张扬,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廊坊市鑫源毛衫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辰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廊坊旺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
法定代表人杜树贵,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书武,男,1959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
被执行人***,女,1961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廊坊市安次区。
本院在执行***与河北海源酒业有限公司、廊坊市鑫源毛衫有限公司、河北辰瑞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廊坊旺冬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5月2日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7)冀1002民初220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宁学猛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孙继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