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环通电力电器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通辽市环通电力电器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奈曼旗风顺养殖专业合作社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525财保11号
申请人:通辽市环通电力电器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东明镇大吉尔仁达朗村大吉尔仁达朗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盛显明。
被申请人:奈曼旗风顺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内蒙古通辽市奈曼旗新镇***嘎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白双喜。
申请人通辽市环通电力电器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奈曼旗风顺养殖专业合作社所有的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新镇支行账户(卡号为×××)内的现金358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通辽市环通电力电器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通辽市环通电力电器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奈曼旗风顺养殖专业合作社所有的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新镇支行账户内的现金358000元(卡号为×××)。
期限为2019年1月31日至2019年7月31日。
案件申请费2310元,暂由申请人通辽市环通电力电器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