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525财保11号之二
申请人:通辽市环通电力电器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
法定代表人:盛显明。
被申请人:奈曼旗风顺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
法定代表人:白双喜。
本院审理申请人通辽市环通电力电器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奈曼旗风顺养殖专业合作社非诉财产保全一案,因申请人通辽市环通电力电器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奈曼旗风顺养殖专业合作社的诉前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通辽市环通电力电器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奈曼旗风顺养殖专业合作社在通辽奈曼农村合作银行新镇支行账户内的现金358000元的冻结。
案件受理费2310元由申请人通辽市环通电力电器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邱智勇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张国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