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726执494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创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五路。
法定代表人:成熙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超芳,女,北京市尚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超博,男,北京市尚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583160179P。
被执行人:宁强泛珠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宁强县大安镇龙泉村。
法定代表人:刘明,系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66949366381。
第三人:宁强县艾可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宁强县大东街。
法定代表人:邓航线,系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26MA6YU5CR3U。
申请执行人西安创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强泛珠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7民终11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交纳案件执行款576829.06元及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816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水生产设备已抵押给陕西省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并做了抵押登记。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屋和土地(房屋所有权证号:宁房权证宁字第09959号;土地所有权证号:宁国用(2012)第G13158号)。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的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为由,申请追加刘明、刘俭、季彪为本案被执行人,经审查,被执行人的股东已按照公司章程足额履行了出资义务,故本院驳回了申请。
另查明,被执行人与宁强县艾可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有委托销售水的合同,对其享有到期债权。本院依法通知宁强县艾可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债务,其未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亦未履行,本院裁定强制执行宁强县艾可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财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宁强县艾可佳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并从该账户扣划了执行款29800元(申请人已领取)。本院依法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上,被执行人宁强泛珠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导致案件执行不能,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陕0726执49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郑 勇
审 判 员 汪玉瑞
审 判 员 李开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孟紫阳
书 记 员 郑丽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