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民初28162号
原告:西安创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成熙鹏,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超芳,北京市尚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超博,北京市尚公(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启明星辰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严立,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林,女,汉族,1983年5月26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亚男,女,汉族,1994年10月15日出生,住内蒙古土默特左旗只几梁乡大崞县,系公司员工。
原告西安创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启明星辰信息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西安创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西安创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 多 萌
二〇二一年 九 月 十三 日
书 记 员 白 杨
打印:杜予诺 校对:杜予诺 2021年 月 日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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