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陕0113执保270号
申请人陕西怡美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贞观路269号凤鸣华府第3栋907号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西安创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五路高科尚都摩卡6号楼13层1309室。
法定代表人成熙鹏,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怡美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创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陕0113民初8140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要求对本案被申请人西安创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420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予以冻结。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申请人陕西怡美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对被申请人西安创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账户进行查询并依法通过总对总系统冻结了被申请人存放于中国银行西安锦业路支行的存款308843.57元。嗣后,本院依法查询了西安创鹏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车辆、房产情况均未见反馈。经询申请人陕西怡美达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认可本院的保全行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二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陕0113执保270号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鹏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彬
打印:相丽华校对:**2017年月日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