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鸿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辽宁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2民初1724号
申请人: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823308951421,住所地扬中市西来桥镇中心路10号。
法定代表人:朱恒林,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江苏正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辽宁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2414296926,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高新区越岭路257号(研发中心B座1单元)。
法定代表人:韩跃海,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镇***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以诉讼财产保险的方式提供担保,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辽宁冶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6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林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