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瑞恒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瑞恒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河南新恒顺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豫0391民初1084号
原告河南瑞恒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新恒顺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瑞恒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瑞恒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因需要做工程量及工程款鉴定,现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瑞恒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减半收取受理费24287元,由原告河南瑞恒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杨超锋
书记员  程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