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瑞恒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瑞恒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洛阳开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豫03民终1375号
上诉人河南瑞恒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恒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洛阳开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9)豫0311民初48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瑞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占军、司吉梅,被上诉人开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伟、马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瑞恒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驳回开元公司的诉讼请求;3.诉讼费用由开元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审认定事实错误,举证责任分配错误。瑞恒公司与开元公司于2017年1月17日签订了《开元之家消防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承包范围包括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淋系统、防排烟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采购、改造安装、调试、消防检测、验收、包括图纸设计等消防内容,负责办理消防手续等。合同对价款等均作了明确约定。瑞恒公司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2017年5月24日,洛阳市消防支队作出“洛公消验字(2017)第0122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综合评定涉案工程消防验收合格。2017年6月20日,取得了安全检查合格证。瑞恒公司已经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合同相对方开元公司应当支付对应价款,合同价款也已支付。至于开元公司返还工程款602590.46万元的诉求与双方合同无关,或者不在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或者在消防验收之后。开元公司明细表第6-9项全部在消防验收之后,第4项消防应急灯不在合同约定承包范围之内、应在水电施工范围,防排烟电路是瑞恒公司施工的。合约前的图纸费用36.44万元不应由瑞恒公司承担,瑞恒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另行提供了消防设计文件,并取得消防部门认可,消防主管部门出具的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书明确消防设计公司是瑞恒公司,并支付了相关图纸设计费用。一审判决认定“瑞恒公司但却不能举证证明其已实际完成案涉全部工程,故应将上述开元公司与案外人订立的合同工程量计入本案工程量”错误,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很明白,开元公司付的50万元是工程验收后付的,而不是工程前的预付款。
开元公司辩称,(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予以维持。根据一审庭审双方质证、辩论,依据双方证据能够显示,本案瑞恒公司与开元公司签订的《开元居然之家消防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法履行。开元公司已经依约支付完毕合同内全部款项。2017年1月17日,瑞恒公司与开元公司签订《开元居然之家消防改造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订立后,开元公司支付首期工程款100万元,瑞恒公司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瑞恒公司发现合同约定的150万元总价款无法完成合同内约定工程量,为此双方发生纠纷,瑞恒公司于2017年2月中旬撤场。瑞恒公司撤场后,开元公司无奈只得与案外人就《开元居然之家消防改造工程施工合同》范围内应由瑞恒公司施工但其未施工的消防应急灯、防排烟电路、防火卷帘、挡烟垂壁等工程订立合同,并就此支出工程款602590.46元。因上述工程均包含在《开元居然之家消防改造工程施工合同》范围内,应计入该合同的工程量,故开元公司就该部分工程所支出的工程款应由瑞恒公司承担。合同订立前,开元公司已经委托案外人河南正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订立《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一)》,委托其对本案消防工程进行图纸设计,合同总价款为:464400元,开元公司已支付364400元。合同订立后,瑞恒公司并未重新设计图纸,而是使用上述已设计好的图纸进行施工,依据《开元居然之家消防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图纸应由瑞恒公司提供,现瑞恒公司并未提供图纸,而是使用开元公司委托设计的图纸,故该费用应由瑞恒公司承担。至于瑞恒公司在上诉状中所称开元公司后期支付50万元工程款一事,实因本案消防工程所在的开元公司商场在2017年4月29日开业,开业后的2016年6月1日,开元公司就因“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被洛阳市洛龙区消防大队处罚,此时商场面临停业关门的危险,开元公司为了避免停业的巨大损失,迫于无奈只得向瑞恒公司支付了后期50万元工程款项,请求瑞恒公司配合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开元公司支付50万元工程款的行为,不是对瑞恒公司工程量、工程质量的全盘认可,而是无奈之举。(二)开元公司诉请的消防内容,均在施工图纸范围内,是应由瑞恒公司完成的工程。瑞恒公司只是配合办理消防检查合格证,却未依约完成相应工程,该工程款项应由其承担。瑞恒公司在上诉状中称“开元公司明细表第6-9项全部在消防验收之后”,该部分工程均包含在本案消防图纸范围内,虽然该部分工程是在瑞恒公司配合办理消防检查合格证之后施工的,但办理消防检查合格证并不意味着就完成了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本案工程为消防改造工程,双方合同首先明确约定瑞恒公司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为开元居然之家施工图纸范围内所包含消防工程的改造,接着以列举的方式列明了施工内容,最后还在表述中增加了“等消防内容”作为兜底条款。也即,只要是图纸内的消防工程,均应由瑞恒公司进行施工。可是,瑞恒公司在发现自己报价过低时违约提前撤场,在开元公司不得已请求其协助办理消防检查合格证时又索要工程款50万元,现又以其已经帮助办理了消防合格证为由,主张不应履行合同约定内容,瑞恒公司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基本的公平正义,依法不应认可其上诉理由。(三)一审根据法律规定,坚持客观、公平、诚信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后,正当地分配本案举证责任,该举证责任分配合法合理,应当予以认可。《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该条规定了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也即“谁主张积极事实,谁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为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中开元公司作为原告,已经向法庭提交了《开元居然之家消防改造工程施工合同》、付款记录、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工程图纸、与案外人就本案中应由瑞恒公司施工但其未施工工程部分订立的合同及相应付款记录,同时,开元公司当庭在工程图纸中标明了开元公司主张的工程款中各项工程对应的图纸信息,证实了上述工程确在本案图纸范围内,应由瑞恒公司施工。在开元公司已经完成己方积极主张的举证要求的基础上,瑞恒公司提出其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约定工程的积极主张,一审法院据此要求瑞恒公司提交其主张的已经全部完成施工的相关证据,该要求充分考虑到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公平客观的将已经完成全部工程这一积极主张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占有证据材料、有条件并有能力收集证据的瑞恒公司一方,该分配合法合理,应予以认可。
开元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瑞恒公司向开元公司赔偿应由瑞恒公司支付的工程款项602590.46元;2.瑞恒公司向开元公司支付应由瑞恒公司支付的设计图纸费用364400元;3.瑞恒公司向开元公司赔偿应由瑞恒公司支付的工程款项利息(利息均以各笔款项付款日次日起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统一计算至起诉日2019年5月30日暂计为95436.14元,2019年5月30日后利息统一按已支付本金1001810.73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为止);4.瑞恒公司向开元公司赔偿应由瑞恒公司支付的消防部门罚款7万元;5.依法判令瑞恒公司承担一审案件诉讼费、保全费。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月17日,开元公司(甲方、发包方)与瑞恒公司(乙方、承包方)签订《开元居然之家消防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瑞恒公司承包开元居然之家消防改造工程。合同约定瑞恒公司的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为开元居然之家施工图纸范围内所包含消防工程的改造,即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淋系统、防排烟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采购、改造安装、调试、消防检测、验收、包括图纸设计等消防内容,负责办理消防手续包括消防设计图纸审核合格意见书、消防验收审核合格意见书,开业前安全检查合格证。开工日期为2017年1月17日。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支付五十万元整,取得开业前安全检查合格证后支付壹佰万元整,发票于最后一次付款时一次性提供。合同价款150万元,工程结算采用合同价一次性包死价格。由瑞恒公司负责提供整套图纸贰套。瑞恒公司提交竣工资料和验收报告的时间为竣工验收前7个工作日,瑞恒公司提交竣工图的时间和份数为验收后七日内提供贰套竣工图纸和资料。该合同订立前,2016年11月6日,开元公司已经与案外人河南正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一)》,委托案外人对本案消防工程进行图纸设计,合同总价款为464400元,开元公司已支付364400元。案外人河南正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就本案消防工程设计了施工图纸,对施工范围进行了确认。《开元居然之家消防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开元公司支付首期工程款100万元,瑞恒公司进场施工。施工过程中,开元公司、瑞恒公司发生纠纷,瑞恒公司于2017年2月中旬撤场,后续工程由开元公司组织实施。2017年5月24日涉案消防工程验收合格。2017年6月2日开元公司支付瑞恒公司工程余款50万元。2017年6月20日由消防部门颁发《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自2017年2月22日始,为完成本案消防工程开元公司陆续以开元公司名义或委托开元公司全资子公司洛阳开元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与案外人就本案合同内包含的工程签订合同。2017年2月22日开元公司与案外人洛阳百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委托设计协议书》,合同金额12000元,开元公司已支付该12000元。2017年3月1日开元公司与案外人就本案消防应急灯工程签订《通道。应急灯工程施工合同》,合同金额12万元,开元公司已支付该12万元。2017年3月开元公司与案外人洛阳百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办理消防手续合作协议》,合同金额2万元,开元公司已支付该2万元。2017年4月2日开元公司与案外人洛阳祥缘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签订《电路改造及新加双向电源工程承包合同书》,合同金额12万元,开元公司已支付97428.1元。此外,开元公司还委托洛阳开元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与案外人洛阳豫欧门窗科技有限公司就本案消防防火门工程签订《维修安装协议》,合同金额11220元,开元公司已在2017年6月23日支付该11220元。开元公司委托洛阳开元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与案外人洛阳雅尚名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就本案消防卷帘修复工作签订《开元店修复工程协议》,合同金额36315元,开元公司已在2017年8月17日支付该36315元。2017年6月23日开元公司委托洛阳开元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与案外人洛阳市伊滨区寇店镇鑫安门业销售部就本案防火卷帘工程签订《洛阳世安门业有限公司购销合同》,合同金额52032.8元,开元公司已支付该52032.8元。2017年10月1日开元公司委托洛阳开元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与案外人河南省瑞晟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居然之家开元店挡烟垂壁改造安装工程合同书》,合同金额303594.56元,开元公司已支付288414.83元。开元公司为履行上述合同,共支付工程款602590.46元。另查明,2017年4月29日本案消防工程所在的开元公司商场开业。2017年6月1日洛阳市洛龙区消防大队以开元公司商场“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事项对开元公司子公司洛阳开元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处以7万元的罚款。
一审法院认为,开元公司、瑞恒公司签订的《开元居然之家消防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均应依法履行。开元公司已依约支付完毕合同内全部款项,瑞恒公司也应按合同约定完成全部工程内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开元公司与案外人订立的图纸设计、消防应急灯、防排烟电路、防火卷帘修复、挡烟垂壁改造安装等工程是否包含在开元公司、瑞恒公司签订的《开元居然之家消防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应由瑞恒公司进行施工的范围内。根据该合同约定,瑞恒公司应完成开元居然之家施工图纸范围内所包含消防工程的改造,包括室内消防系统等的改造安装、检测验收、图纸设计、办理消防手续等消防内容。根据合同及相关证据显示,开元公司与案外人订立的《办理消防手续合作协议》、《委托设计协议书》、《通道。应急灯工程施工合同》、《电路改造及新加双向电源工程承包合同书》、《开元店修复工程协议》、《维修安装协议》、《洛阳世安门业有限公司购销合同》、《居然之家开元店挡烟垂壁改造安装工程合同书》等合同内的工程均应包含在本案《开元居然之家消防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内,瑞恒公司虽辩称上述合同与其无关,但却不能举证证明其已实际完成案涉全部工程,故应将上述开元公司与案外人订立的合同内工程计入本案工程量,开元公司就此支出的工程款602590.46元应由瑞恒公司承担,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开元公司起诉之日即2019年8月2日承担利息。开元公司就本案工程图纸设计与案外人河南正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签订《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一)》,该合同已经履行,案外人向开元公司提供了本案施工图纸,开元公司为此支付设计费用364400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开元公司起诉之日即2019年8月2日承担利息。因《开元居然之家消防改造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应由瑞恒公司负责图纸设计并提供贰套图纸,但其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而是使用开元公司提供的上述图纸进行施工,故其应承担上述图纸设计费用。2017年6月1日,洛阳市洛龙区消防大队以开元公司商场“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违法事项对开元公司子公司洛阳开元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处以7万元的罚款。该罚款系开元公司擅自使用未经消防验收的商场造成,系其自身过错,故开元公司的该项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一、瑞恒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开元公司工程款602590.46元及利息(利息以602590.4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日计算至瑞恒公司实际履行之日止);二、瑞恒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开元公司支付图纸设计费364400元及利息(利息以3644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日计算至瑞恒公司实际履行之日止);三、驳回开元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瑞恒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4992元,减半收取7496元,开元公司负担2877元,瑞恒公司负担4619元。
本院认为,开元公司与瑞恒公司于2017年1月17日签订的《开元居然之家消防改造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合同。瑞恒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实施了相应的消防改造工程,通过了相关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工程验收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现了合同目的,故对开元公司在案涉消防改造工程验收合格乃至《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出具之后依据其以自己名义或委托其全资子公司洛阳开元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与案外人洛阳市伊滨区寇店镇鑫安门业销售部、河南省瑞晟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主张返还工程款,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开元公司与案外人洛阳百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设计协议书》、《办理消防手续合作协议》,因开元公司与瑞恒公司在签订合同时明确约定承包范围包括图纸设计及办理消防手续,在消防部门备案的设计文件中确实包含洛阳百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设计的文件,故开元公司主张瑞恒公司应支付的该12000元、20000元予以支持。关于开元公司与案外人订立的《通道。应急灯工程施工合同》、《电路改造及新加双向电源工程承包合同书》在消防验收之前,且均为瑞恒公司提供的设计图纸中的施工内容,瑞恒公司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实际完成上述工程施工,故对开元公司主张的其已实际支付的120000元、97428.1元费用予以支持。关于洛阳开元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与案外人洛阳豫欧门窗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维修安装协议》,虽未显示签订时间,但该防火门亦属于在消防部门备案的设计文件中的施工内容,故对开元公司主张的该部分11220元予以支持。关于洛阳开元居然之家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与案外人洛阳雅尚名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订立的《开元店修复工程协议》中吊顶立柱修复工程,不属于双方约定的承包内容,故对开元公司主张的该部分费用不予支持。以上费用共计12000元+20000元+120000元+97428.1元+11220元=260648.1元。关于开元公司主张与瑞恒公司签订合同之前付给河南正鼎建筑设计有限公司的图纸设计费用364400元由瑞恒公司承担的诉求,因双方在案涉消防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瑞恒公司也不予认可,且案涉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明确载明,瑞恒公司提供的消防设计图纸审核合格,故该项主张亦缺乏合同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开元公司主张由瑞恒公司承担消防部门罚款7万元的诉讼请求,因该罚款系开元公司擅自使用未经消防验收的商场所致,系其自身过错,故对开元公司的该项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瑞恒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另查明,2017年3月15日,河南省洛阳市公安消防支队出具的洛公消审字(2017)第0027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载明,“。由洛阳百艺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瑞恒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设计的消防设计文件。该装修改造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本院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
撤销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9)豫0311民初483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变更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2019)豫0311民初483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河南瑞恒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洛阳开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工程款260648.1元及利息(以260648.1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驳回洛阳开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河南瑞恒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96元,由河南瑞恒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20元,洛阳开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47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470元,河南瑞恒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630元,洛阳开元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98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 洪 审判员 张海舟 审判员 李丹杰
书记员 刘梦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