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瑞恒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瑞恒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玉恒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27民初1080号
原告:河南瑞恒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路与东风南路交叉口东南角绿地原盛国际1号楼B座17楼19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5710407786。
法定代表人:候明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治虎,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签、代收法律文书等。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保良,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签、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洛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阳县香鹿山镇牌窑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7683198967E。
法定代表人:杨寿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遵义,河南明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签、代收法律文书等。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瑞恒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瑞恒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洛阳**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瑞恒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洛阳**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瑞恒电子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洛阳**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河南瑞恒电子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高峰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马田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