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瑞恒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博望置业有限公司、河南瑞恒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04民初89号 原告:河南博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郑汴路南苑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汴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河南瑞恒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大道111号紫金城02区0幢4-208号。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河南博望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瑞恒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河南博望置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博望置业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博望置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河南博望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