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04民初427号
原告:河南博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鼓楼区郑汴路南苑街道办事处。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汴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汴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瑞恒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大道111号紫金城02区0幢4-208号。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博望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瑞恒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原告河南博望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博望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